2008年5月1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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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灾情骗取钱财
□有人利用亲情行骗 □个人不可能成为受赠者 □制造谣言可能坐牢
  “请你向四川灾区捐款到以下账号:肖宁:6222004000122266×××,中国工商银行。”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红十字会特开通建行捐款账户,账号:6227××××,户主:×××。”
  “爸妈,今天地震余震引起恐慌,事后发现我钱包和手机丢失了,请速汇2000元到我同学的建行卡上,卡号4367×××××”。
  这是此次四川地震中,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诈骗短信,它们都利用了灾区以外人们的善心骗取钱财。
  “对于天灾引发的非法诈骗短信,在这个时候尤其需要公安、通信管理等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有针对性地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给不法分子以强有力的震慑!”一位通信专业人士表示,对诈骗短信进行监控和屏蔽还很难实现,用户遇到类似短信,最好的办法是报警。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陆续接到群众针对诈骗短信报警有100多起。警方提醒,在我省接收到类似信息的均为来自外省市手机,账号开户信息都为个人。经公安机关核实,都是不法分子利用汶川地震灾情通过发送短信进行行骗的行为。为此,如果市民收到这样的短信,千万要留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
  除了发布手机短信的方式诈骗,更有人直接建立假冒腾讯网慈善频道的钓鱼网站进行诈骗。
  对于以上两种利用灾情进行诈骗的行为,法律上如何定性?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杨贤斌律师告诉记者,利用手机短信和假冒网站发布虚假的捐赠信息,主观上是为了骗取钱财,客观上利用了社会公众对灾区人民的关心和同情而占有了捐赠人的财产,构成了典型的诈骗行为,当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时(现行司法解释为2000元人民币),就构成了诈骗罪。同时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全力救灾的情况下,反而利用这种情况发“国难财”,可以认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面对灾后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募捐组织、机构,公众又该如何分辨呢?有关专家指出,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救灾受赠人的主体只有三类,即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及县级以上政府。很显然,无论何种情形,个人都绝对不会成为救灾受赠人主体。
  除了有人利用灾情骗取钱财,还有部分人则出于恶作剧或为提高个人网上空间点击率等目的,编造“北京将有比较强的地震”、“汶川地震系人为”等谣言,并在互联网相关贴吧里发帖,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在救灾期间散步谣言者明确将予以严惩。”杨贤斌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都有了明确的惩罚措施。